陕公务员被批准辞职必要时需接受审计 违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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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公务员被批准辞职必要时需接受审计 违规严惩

2010-03-04 08:59:18  ·   42次点击

日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转发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对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进行规范。《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

  根据《规定》,公务员如果要辞去公职,应首先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辞去公职的,离职前必要时需接受审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公务员辞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有违反此规定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记者 周艳涛 通讯员郗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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