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野蛮执法追究领导行政责任 损害群众利益可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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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野蛮执法追究领导行政责任 损害群众利益可开除

2010-03-04 08:58:04  ·   39次点击

  今年2月9日,西安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到一所中学检查,防止出现乱收费 记者苗波摄(资料照片)

  四类损害群众利益行为 行政决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擅自设立集资、收费、罚款项目,或扩大收费、罚款范围和标准的;

  擅自开展达标、评比、表彰、节庆等活动,或者强行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的;

  干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营自主权的;

  以各种名目下达收费、罚款任务和指标的;

  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造成资金、物资浪费的;

  擅自配发制式服装,或者改变统一着装范围、标准和自费比例的。

  行政管理行业监管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违反规定将管理职能转移、分解到下属单位、经济实体或交给中介机构,要求管理相对人接受指定的有偿服务,从中牟利的;

  应当与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脱离而未脱离的,或参与其经营,利用其账户、资金发放福利、资金,无偿占用其他财物、报销费用的;

  与工作考核相挂钩,向下级单位及其员工摊派书籍、报刊等物品,或者向管理相对人强行推销物品的;

  在行政服务中无故拖延时间、推诿扯皮、接受有偿服务、收受物品、提成回扣,或者收取不合理费用的。

  行政执法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不具备执法主体或者执法资格执法的;

  不持证或证件不齐全执法的;

  超越权限、超出范围执法或违反执法程序的;

  以执法名义向行政相对人摊派、索取财物和要求赞助的;

  非法使用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或者违法采取强制手段执法的;

  粗暴执法、野蛮执法的;

  违反规定扣押物品、证件或者扣押物品、证件损毁、丢失的;

  违反规定占用行政相对人财物、使用人力或者报销费用的;

  违反规定擅自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检查的;

  单纯罚款不纠正违法行为的,或者不出具法定文书、法定票据的。
国有公共服务单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违反规定自定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项目,或者超范围、超标准收取费用,不执行收费公示的;
以赞助、集资等名目收取费用的;

  利用管理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指定消费,强行收取服务费用的;

  强行向服务对象摊派钱物,推销保险、学习、生活、医疗等用品的;

  在职务、职业活动中索要财物、接受有偿服务,收取回扣、提成的;

  采取提成、回扣,赠送钱物、出国考察、公费旅游等手段进行经营的。

  省长袁纯清21日主持召开第31次省政府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行政责任追究试行办法》。

  这个与群众利益有着直接关系的政府规章,被业内人士喻为:在纠风工作法制化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全国范围尚属首创。

  省长袁纯清要求,省级机关要将该《办法》人手一份,作为案头文件,促使大家自警自励,依法办事,提高服务群众和服务基层的水平。

  据省纠风办有关负责人称,制定办法的初衷就是严打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防止在施政中损害群众利益。

  亮点国有公共服务单位损害群众利益被追责

  《办法》明确指出所称的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国有公共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权力或者职业特权,谋取单位和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其中的国有公共服务单位具体是指医院、学校、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向社会提供各类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如公立医院、学校乱收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行政责任。

  省纠风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最明显的两个变化是,首先所涵盖的范围更广,不单单指的是政府公务员,还包括被赋予了行政执法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有关人员以及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人员。其次是将其上升为政府层面的规章制度。

  处罚行风评议连续两年不合格追究单位领导行政责任

  在《办法》中,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被分为四大类,其中包括:行政决策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行政管理、行业监管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行政执法中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公共服务单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只要存在这四大类26项行为中的任何一项,将被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与此同时,如对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因错误决定造成损害群众利益行为,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生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因损害群众利益引发重大事件的;阻挠、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对检查、调查人员或者投诉人、证明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在民主评议行风、政风中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将追究单位领导人员行政责任。如果引发重大事件的,并将追究上一级主管领导人员的责任。给予单位领导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补偿损害群众利益所得财物 将依法退赔

  通过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取得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据了解,如果当事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可依法向做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

  体现政府为老百姓服务的初衷

  省行政学院副院长张贵孝教授指出,《办法》的出台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为老百姓服务的初衷。通过《办法》中所列举的各类违反群众利益行为来看,无一不是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要将《办法》落到实处才是最终解决问题的办法。一旦部门出了与《办法》不相符合的事情,必须要处理,加大处理力度。由此才能真真正正保证老百姓的利益不受损害,把给老百姓的事情办好。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刘兢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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