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货物丢失向铁路索赔被判诈骗,申诉十年
2016-06-08 19:29:19 · 948次点击
据江苏新闻周刊讯:找铁路托运的货物运丢后,向铁路方面索赔,为何在拿到54000元赔款后被判了诈骗罪?
关于这个问题,江苏南通启东人黄锡斌已经想了快14年,包括在狱中的3年,至今未能想通。他曾试图为自己翻案,但出狱后屡次申诉均未有下文。
如今,该案有望迎来转机。
一位了解案情的检察院人士对记者打破沉默,力挺黄锡斌平反。见到记者,他的第一句话便是:“这肯定是个错案”。
办理保价托运,获赔后被判4年刑期
2002年9月至10月间,黄锡斌在南京西站先后托运了五批货物,均运往山西大同站,且都办理了保价运输。
保价运输是一种以托运人申明货物价值为基础的补充运输保险方式。办理保价运输,托运人除缴纳基本的运输费外,还要缴纳一定的保价费。
我国《铁路法》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等,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灭失等现象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未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不超过相关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才可无视赔偿限额,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保价运输,正是针对限额赔偿做出的规定。
铁路运输的货物,基本上是按重量计算的,有些物品自身价值很高,但收取运费很低。一旦发生货损,限额赔偿并不能满足托运人的赔偿要求。
而办理保价运输后,除了基本的运费,托运人只要再付少量的保价费,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即可得到实际损失赔偿。在外界看来,保价运输更加平衡了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利益。
例如,托运人想托运一个价值100万元的祖传文物。普通运输情况下,该托运人只需付基本的运费,但若丢失,只能得到限额的最高赔偿。若办理保价运输,托运人需要按比例加付一定的保价费。如果顺利抵达,保价费归运输企业;如果丢失或损坏,托运人可获100万元赔偿。
黄锡斌介绍称,他的这五批货物主要为皮手套、电热水器电脑板等,每批货物保价金额、运费不等。然而,这五批货物抵达大同后,均发生了损少的情况。
2002年12月至2003年3月间,黄锡斌分批拿到了铁路方面的赔款,共计54000余元。
然而,就在最后一笔赔款拿到手后不久,黄锡斌被警方带走。
据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2003年3月21日,黄锡斌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
2003年12月,南京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向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称,被告人黄锡斌“在明知铁路零担运输容易发生货物短少或灭失的情况下”,于2002年采取“低值高保”的手段,比如7元一副的皮手套保价40元一副、170元一件的热水器电脑板保价300元等,在南京西站办理了保价运输手续。货物短少或灭失后,黄锡斌在办理赔偿手续过程中,又采取用假发票隐瞒实际价格的手法,骗取赔款5万余元。
法院对检方的指控表示认同,并提出,黄锡斌“对高保价的货物仅用旧纸箱作简易包装”,货物丢失后,用假发票连续多次骗取赔款,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犯的特征。
判决书中还提到,黄在公安侦查阶段多次供述称,自己托运货物多保价,有时使用破旧纸箱,有时在货物中夹杂其他物品等,目的都是“货物短少后,骗取铁路多赔款”。
判决书显示,黄锡斌曾主动投案,供述罪行后又翻供。
此外,判决书显示,黄锡斌系主动投案,但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
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据此判决,被告人黄锡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二万元。同时,公安机关查扣的赃款五万余元,予以追缴。
对此结果,黄锡斌感到不服,提出上诉。
2004年3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黄锡斌上诉案。
该院认为,黄锡斌虽然没有虚构托运货物,也没有捏造遗失货物的事实,但主观上具有骗取高额保价款的故意,对货物仅用旧纸箱简易包装,故意留有破口或混装其他物品进行运输。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二审判决书,多处表述遭到南京铁检知情人士和知情律师的诟病。
二审法院认为,黄锡斌和铁路承运部门约定的货物价值,“不可能是铁路承运部门真实意思的表示”,铁路承运部门发现被骗后就立即报案,黄锡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已构成犯罪。
上海铁路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二审判决书。
申诉十年无果,称“认罪非主动交代”
对于两次判决书中对他的指控,黄锡斌向澎湃新闻记者作出了解释。
针对自己开假发票的行为,黄锡斌予以承认。但在他看来,这是迫不得已的举动。
“我去索赔时,铁路运输方要求提供原始发票来证明实际价值。但其实这些货,我并没有发票。”黄锡斌质疑说,如果是托运诸如古董等根本就没有发票的东西,该怎么索赔?
同时,黄锡斌提出,为什么保价时铁路方面并没有要求提供发票来算实际价值,但货物丢了后才要发票?在这种情况下,黄锡斌在老家南通启东托人做了假发票,提供给了运输方,后被警方查出。
澎湃新闻记者从黄锡斌货物所经货运中转站北京丰台站出示的一张《货运事故查复书》看到,丰台站提出,请大同站联系黄锡斌索取货物的购货发票。另据一份内部资料显示,大同站工作人员刘全成向警方表示,货物丢失后,他们“要求黄锡斌提供原始发票和复印件,黄锡斌都提供了”。
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明知铁路零担运输、容易发生货物短少或灭失”的说法,黄锡斌更是无法认同。
“在托运出这批货时,我怎么可能事先知道这批货会丢呢?”黄锡斌说,如果铁路运输真的很容易丢,“那还搞什么保价运输?想赔死自己吗?”
对于“用破旧纸箱装货”,黄锡斌称这无法成为他有主观诈骗的理由。“我要去寄货,难道负责打包确认货物、送上运输车的还是我吗?这不应该是铁路运输部门的职责吗?”
他认为,货物顺利到达是正常情况,发生损坏和丢失才应该是极其个别的现象。所以,关于他“故意偷偷少放货物骗取高额保价费”等说法都是不成立的。
“少放货却多给运费,我有必要这样去下赌注吗?”黄锡斌说。
至于自己曾向公安部门供述有骗取赔偿主观的说法,黄锡斌称自己并非主动交代。于是,一审判决书中出现了“黄锡斌主动投案,但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说法。
面对终审判决,他并没有放弃。服刑期间,他和家人曾多次进行申诉。相关申诉材料显示,这些申诉均被驳回。
上海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
2006年,因狱中表现较好,获一年减刑的黄锡斌提前出狱。此后,他又曾多次找到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等部门,均无下文。
黄锡斌表示,这些年来他一直在为平反自己的案子奔走,入狱前的生意也做不下去了,子女上学等问题也都受到了一定困扰。
一名关键办案人员发声,力挺翻案
就在黄锡斌几乎绝望的时候,该案有望迎来意外转机。
近日,了解案情的南京市铁路运输检察院人士金宇炫(化名)对记者表示,他力挺黄锡斌翻案,“这个案子,一开始就错了”。经记者证实,金宇炫是该案的关键办案人员之一。
金宇炫介绍称,当时,黄锡斌多次丢货物后,铁路运输部门开始怀疑,并向当时的南京西站派出所反映情况。后来,公安查出黄锡斌的假发票,认定其涉嫌诈骗。
此后,黄锡斌案被移交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金宇炫说,当时检察院有人提出,假发票本身并不能证明其犯罪。“黄锡斌的货物被运丢了是事实,并非其虚构,铁路运输部门赔偿是天经地义的”,所以,必须证明货物不是铁路运丢了,而是黄锡斌在运输途中将货物偷走,才能认定黄锡斌是诈骗。
在金宇炫看来,假发票正是本案的焦点,“据我了解,保价运输并没有‘东西丢了后必须拿出原始发票’的规定,而且,有很多东西不可能有原始发票,所以运输部门向黄锡斌索要发票是没道理的。”
记者查询199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看到,保价运输的货物、包裹、行李在运输中发生损失,“无论托运人在办理保价运输时,保价额是否与货物、包裹、行李的实际价值相符,均应在保价额内按照损失部分的实际价值赔偿,实际损失超过保价额的部分不予赔偿”。但是,未提及究竟该如何确定货物的实际价值。
当时通行的《铁路法》中,也未提及该内容。
对于黄“低值高保”的问题,金宇炫认为存在漏洞。记者注意到,关于热水器电脑板的价格认定,判决书表述为“供给价格为每件170元,黄锡斌索赔价为300元每件”。
对于热水器电脑板的价格,判决书表述为“供给价格为每件170元”。
公开资料显示,供给价格通俗来讲即出厂价。金宇炫认为,用出厂价来认定货物的实际价值是不合理的,在商言商,黄锡斌不可能只保出厂价,而是实际销售价格。“打个比方,我花六千元买了个出厂价其实才两千的苹果手机,办了保价运输后被运丢了,难道我只该获赔两千?”
金宇炫表示,出现保的价格高于实际价值的现象,索赔时双方可以议价,而议价是一种民事行为。“我说这个值五百,但你认为值一千,那我们可以商量,但不能认定你是诈骗”。
金宇炫介绍称,公安将黄锡斌案移交铁路运输检察院后,由时任南京市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苏某签字同意逮捕。
“这其中存在一个巧合。”金宇炫说,该院有两个副检察长职位,按理说案子本该都是由副检察长来签字批捕。但是,当时副检察长职位正好有个缺口,于是,苏检察长代理了其中一位副检察长的业务。
金宇炫还对一审判决书中“明知铁路零担运输、容易发生货物短少或灭失”、“故意用破旧纸箱装货”等说法感到不能理解。
“就算真的容易丢失,那谁又会提前知道自己的货物肯定会运丢,然后‘低值高保’?如果是破箱子,承运人难道不该对此货物负责,进行重新包装吗?”金宇炫说。
黄锡斌案,有无可能得到再审机会?
金宇炫告诉记者,如果上级法院检察院对该案正式启动再审程序,他愿意现身举证,配合调查。(记者 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