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一纸令人疑窦重生的协议书
2013-07-12 13:38:50 · 39次点击
(来源于中国精英网)
一宗国有土地2010年在没有进行招拍挂的情况下便被人以合作开发的名义进行了买卖并签订了《土地开发协议书》,更为蹊跷的是2011年在国土局对该宗土地进行招拍挂之后,该地块果然落入协议开发人的手中。这就是发生在内蒙古达拉特旗的令人充满疑惑的事。
案例回顾
在一份来自内蒙古达拉特旗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中我们看到,2010年7月26日,两个自然人分别作为甲方、乙方签订了《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在协议里甲方、乙方约定了合作开发的投入价款、付款方式等等条款,但这二人在合作协议中所指的土地却是国有土地。我们不仅质疑:两个自然人能够在国有土地进行招拍挂之前就“合作开发”?然而,对于这样一纸《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令人生疑的远不止于此。
这份《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的甲方就是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汽车运输总公司经理杨世华,乙方是达拉特旗人胡某,协议的第一条就明确约定:甲方征用国有土地112357㎡(合168.58亩),每亩作价52万元与乙方合作开发;协议第二条指出“乙方在土地招拍挂之前将全部价款足额投入……”,协议第三条规定“合作开发的项目、规划、设计、用途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在达拉特旗国土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杨世华与他人签订的《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所指的地块已在2011年通过招拍挂的方式落到了胡某企业的名下,得地价格为29万元人民币。而这个胡某正是《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中的乙方胡某。
国有土地在没有进行招拍挂之前就被人提前进行“合作开发”,而合法进行招拍挂之后该地块果然落入合作开发人手中,这种情况不免让人质疑其中隐藏着不可示人的秘密。
法律点评
国有土地还没有经过招拍挂,是否可以由个人通过签订协议合作开发,合作开发的项目、规划、设计、用途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呢?这样土地开发协议是否具有合法性?信诚律师事务所朱毅指出:这个《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的合法性确实存在问题。协议中甲、乙方所指向的地块没有经过招拍挂程序,对于这样的国有土地合作开发法律是不允许的。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杨世华二人想使用、开发国有土地必须履行相关的法律手续,比如要经过招拍挂程序。所谓的招拍挂就是指对于经营性用地必须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国有土地,统称招拍挂。
朱律师说,我国的土地面积非常有限,由于这个原因,国家对于土地管理非常严格。不可能允许个人随意合作开发,像杨世华这样通过个人协议自行确定“合作开发、规划、设计、用途”显然违法。否则国土局、住建局、规划局、城管局这些职能就失去了作用。
事实上,令人生疑的是《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中约定每亩作价52万元,而通过合法程序招拍挂的实际成交价是29万元,对于多收的23万元人民币作为甲方的杨世华是怎么处理的?这地块又怎能如此恰巧的落到乙方胡某手里?但就这个协议来看杨世华的行为已突破了法律界限。
期待公正结果
达拉特旗汽车运输总公司党委书记的杨世华的这一做法早已引起达拉特旗纪检委的重视,旗纪检委的相关领导表示:一定对此事件展开认真调查,给公众和媒体一个客观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