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首提降低代表中党政领导干部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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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首提降低代表中党政领导干部比例

2012-03-09 10:03:02  ·   21次点击

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将于2013年1月选出,总名额不超3000名;首次按城乡同比例选举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十一届全国人大任期还有一年,昨日,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这一草案规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于2013年1月选出。

下一届代表总名额不超3000人

草案规定,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代表的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其中,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2000名,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按城乡约每67万人分配1名;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8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的其他代表名额数,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律规定另行分配。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有1226名代表,五届人大达到了3500名。六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减少到3000人,此后全国人大代表名额一直控制在3000名以下。

选举法修改后首次城乡同比例选举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向会议作草案的说明。这是2010年选举法修改后,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比例进行选举全国人大代表。

从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公布实施起到1995年之前,我国农村与城镇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8:1。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选举法将这一比例调整为4:1。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时至2009年,城镇人口比重已达到46.6%。在这一背景下,2010年,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选举法,明确了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一重要原则。

选举法确立了地区平等原则,据此,省区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8名,总计248名。

此外,代表名额中,需留出一定的名额由常委会依法另行分配。

首次提出降低党政领导干部比例

此外,草案还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结构作出了规定,提出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较大幅度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连任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对于基层代表比例的要求,始自十届全国人大。草案将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比例上升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草案明确提出了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这是自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以来,第一次就该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此外,草案对妇女代表比例规定,应高于上届。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明确提出了妇女代表比例不能低于七届的比例。

十届全国人大代表选出后,妇女代表比例反而低了1.58个百分点,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作出的决定中,第一次明确了妇女代表的比例为22%,不过本届全国人大代表选出后,也未能达到这一比例,为21.33%。

下届人大代表名额调整历程

1997年

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对代表名额分配调整,此后名额一直没有变化。

这10多年来,全国各省市人口发生大的改变,农村和城镇人口比例发生变化,代表名额要重新计算、分配。

2010年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修改,解决了以往城乡“同票不同权”问题,规定要按城乡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2012年3月8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有待审议通过。

2012年6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根据决定,会就各省区市代表的具体名额作出分配。

2013年1月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将选出。

2013年3月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任期届满。

解读

人人平等 首按“城乡同比”分配名额

【草案】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3000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中,按照人口数分配的代表名额为2000名,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人口数计算的名额数,按城乡约每67万人分配1名。

【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秘书长李建国在向大会作决定草案的说明时指出,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时至2009年,城镇人口比重已达到46.6%。

从8:1到4:1到1:1,人们常说的“同票同权”在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中得以实现。

李建国指出,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即每一全国人大代表代表相同的城乡人口数。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和2010年年底公安部公布的户籍人口数加权平均,决定草案作出了按城乡约每67万人分配1名代表名额的规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认为:“人民当家做主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实现选举权的平等。这一修改意味着农村人口在选举及政治权利的实现上向平等原则迈出了一大步,促成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的充分实现。”

地区平等 地方无论大小最少8名代表

【草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分配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为8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另行分配。

【解读】

实现“人人平等”的同时,决定草案还充分体现了“地区平等”——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介绍说,“地区平等”也是选举法修改的一个亮点。在我国,同级行政区域的法律地位应当平等,不论人口多少,在国家权力机关都应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应有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

决定草案规定,基本名额数为8名,这样可以确保人口较少的地区有一定数量的代表,以反映这一地区人民群众的意见。

增加基层 农民工代表人数将大幅增加

【草案】 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较大幅度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

【解读】

事实上,2008年选举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时,基层代表比例就已明显增加。其中,一线工人代表比十届增加一倍以上,基层农民代表增加70%以上。尤为引人注目的是,3位农民工当选为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

李建国在作草案说明时说:“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基层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上升,农民工代表人数要比上届有较大幅度增加,党政领导干部代表的比例要比上届有所降低。”

这“两升一降”意味着基层代表特别是农民工代表的人数将比以往有更大幅度的增加,代表结构将更趋优化。”

综合本报记者杨华云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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