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生产事故将追责省部级领导
2010-07-24 09:07:54 · 17次点击
昨天,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煤矿领导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所在省部级相关领导将被追责。
>>关于安全管理
领导必须与工人一同下井
通知进一步强化了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通知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更为重要的是,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同时,通知规定,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安全状况成信用评级依据
按照通知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同时,评价结果将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关于事故赔偿
一次性伤亡补偿金34.6万
对于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通知做了明确规定,即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据悉,2009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300元,按20倍计算,一次性伤亡补偿金是34.6万元。再加上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职工家属一次性获得的补偿,平均水平在50万至60万元之间。
>>关于责任追究
后果严重究责省部级领导
按照通知规定,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将进一步加大。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地市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省部级相关领导的责任。
通知阐述,加大考核权重的目的在于,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考核,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事故矿长追责采取终身制
通知加大了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如若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触犯法律的,不仅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对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与此同时,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由省级及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关于监督预警
重大事故查处将挂牌督办
通知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重大隐患治理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国家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
同时,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实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本报记者 孙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