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过度检查属侵权行为 死亡赔偿不再同命不同价
2010-06-21 09:04:38 · 27次点击
西安晚报讯(记者 薛雯) 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医院不得乱检查……2010年7月1日,我国《侵权责任法》将正式实施。作为民法中一部重要法律,它将使百姓在遭遇侵权时有了更多更细的法律“武器”。
据西安中院副院长李志强介绍,《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共12章92条。该法对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相关内容做出详细规定。在这部法律中,所涉及内容都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就大家关心的部分条款,陕西当代人律师事务所赵彦松律师进行了解读。
死亡赔偿金不再“同命不同价”
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解读:它适用于车祸、矿难等事故,以前,此类事件的死亡赔偿金标准会依据死者户籍、身份的不同,有“贵贱之分”。新法实施意味着死亡赔偿金不再“同命不同价”,它尊重了每个生命的平等。同时,这种同一处理方式,也有利于迅速处理善后事宜。
精神赔偿有法可依
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读:这是我国在立法中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使受害人的精神赔偿请求有法可依。在以往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随着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判定,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医院不得过度检查
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解读:这条规定维护了广大患者的合法权益。如果医院让一个简单病症患者进行不必要的CT、X光、核磁共振等等检查,将被视为侵权。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解读:针对医患纠纷,更加明细侵权责任,加大了对患者的保护力度。
宠物咬伤人主人要担责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解读:4月22日,西安某小区藏獒咬伤人,主人拒赔付;6月14日,西安秦岭野生动物园老虎咬死人……如今,动物伤人的事件屡见报端,这组法律的出台,详细规定了动物伤人的责任认定标准,让此类事件在解决时有了非常明确的依据和准绳。
又讯 为使这部即将实施的法律,在我市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中得以更好运用,昨日,西安市两级法院的1100余名审判人员接受了“大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