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环卫车撞死两父女案 辩护人称司机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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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环卫车撞死两父女案 辩护人称司机无罪

2010-04-08 13:13:59  ·   24次点击

西部网讯 去年10月份,西安市未央区环卫局下属的一辆垃圾车和一辆电动自行车在未央路上发生碰撞,造成一对父女当场身亡。因为肇事时司机正在执行环卫任务,所以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今天(4月7日),未央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特殊的交通案。

09年10月20号早上7点多,被告人王建学开着未央区环卫局的一辆重型垃圾车,沿未央区二府庄路由东向西行驶,开到未央路准备右转弯的时候,和同样由东向西行驶的胡某所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了碰撞。

公诉人:你是什么时候,怎样知道和受害人的车辆发生碰撞的?

被告人王建学:我转弯过程中,先往左边看,左边有没有来车,看完以后,看右边的时候,看见人行道上有一个人(路人)招手,这时候我就停车了。

王建学下车的时候,驾驶电动车的胡某已经倒在血泊中,而他坐在车子后排的女儿更是飞出去三米多远。因为脑部损伤严重,父女俩都是当场死亡。据了解,胡某的女儿只有12岁,事发当时,胡某正送她去学校上课。

公诉机关认为,王建学所驾驶的重型环卫车辆灯光和制动系统不合格,而且在转弯的时候观察不周。加上超速行驶,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而王建学的辩护人却持相反的意见。

被告辩护人:这是非机动车完全闯入机动车道发生的事故。受害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观察不周,冒险加速,穿越未央路的八条机动车道,往左拐行驶,他(受害人)完全忽视自身的安全,即使不和被告的车辆发生碰撞,也可能会和其他车道上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事故。

法庭审理结束后,将择日作出宣判。记者了解到,这次庭审只是这起交通肇事案的刑事部分。而未央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已经和受害人家属达成初步协议,将赔付80万元作为民事部分的补偿。(供稿:陕西电视台《第一新闻》记者曹小奇)

《华商报》环卫车撞亡父女案续:辩护人称肇事司机无罪

去年10月报道了“一辆环卫车在西安市北郊拐弯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骑车男子和车上载着的女儿双双身亡”一事,昨日,涉嫌交通肇事的环卫车司机出庭受审。

2009年10月20日上午7时,西安市未央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司机王某驾一辆环卫车,沿未央区二府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未央路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致骑电动车的胡某及其12岁女儿当场死亡。未央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胡某负次要责任,胡某之女无责。

未央区检察院起诉书显示,王某驾驶的环卫车的制动系和灯光系不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条件,在转弯时“因观察不周超速行驶”,造成事故。

昨日庭审中,公诉人提交了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综合分析报告、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等多种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酿成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3至7年间量刑,因其有自首情节,可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

作为1995年拿到A2照的老司机,王某对“事实没有异议”。他说,当时拐弯时左侧有车,向右拐时看见人行道上有人招手,停车后才发现出了车祸,于是他立即拨打110、120,并联系单位,“当时并不清楚车辆是否超速,我认为不快。”

辩护人则对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所称制动系、灯光系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提出异议,称申请重新鉴定后,车辆技术指标不存在安全问题,同时提出被告人没有违法,事故责任划分错误,认为骑电动自行车载人的“胡某应负全部责任”,司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对此公诉人则认为是“颠倒黑白”。审理中,鉴定人、未央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也先后出庭,分别对车辆制动是否合格及车祸当时情况接受询问。“(事故后)本人在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几个月来瘦了二三十斤……”坐在被告席的王某在自行辩护前首先对死者家属致歉,但他也对事故认定提出异议。“从感情上认为事故很残忍,但从法律上,承担刑事责任方面,希望审清事实的基础上客观审判”,王某在最后陈述中说。

三个小时的庭审后休庭,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记者 宁军 实习生 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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