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中院原副书记受贿被判10年
2010-03-04 09:26:33 · 21次点击
新华网杭州8月22日电(记者裘立华) 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郭人华受贿一案21日宣判,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郭人华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夏至2008年6月间,郭人华利用担任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案件当事人所送的人民币合计12.26万元、美元1万元。
郭人华最初一笔受贿是为一起经济案件打招呼而收受的贿赂款。2000年夏天,杭州一家公司因经济纠纷,将台州某摩托车有限公司起诉至台州市中级法院。台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冻结了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公司账户解冻,需要提供一定比例的现金担保。为了能用其他资产进行担保,企业老总李某通过时任台州市中级法院副院长的郭人华的关照,使事情得以顺利解决。为感谢郭人华的关照,李某送给郭人华人民币2万元,郭人华予以收受。此后,郭人华一发不可收。
与许多受贿案类似,郭人华受贿案也有“贪内助”的影子。郭人华收受的贿赂款中,郭妻蔡某经手收受的款项就达4万元。如2002年3月,郭人华为黄岩人蒋见所犯的案件在二审时给予关照,使原本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案件经二审后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蒋见的长辈为感谢郭人华的帮忙,于二审判决后不久邀请郭人华夫妇等人去黄岩游玩、吃饭。在黄岩一酒店,将2万元现金送给郭妻蔡某,蔡予以收受。蔡某将此事告知郭人华,郭人华予以认可。
去年12月,浙江省检察院依法将此案移交绍兴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同年12月23日,检察机关以涉嫌受贿罪依法决定逮捕郭人华。
法院认为,郭人华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副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2.26万元、美元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