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困难企业职工经批准可参加居民医保
首页 > 资讯 > 国内

海口困难企业职工经批准可参加居民医保

2010-03-04 09:16:36  ·   27次点击

  本报讯 昨日,海口市政府审议并原则通过《海口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草案)》、《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部分修改条款、《海口市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秀英区永兴镇总体规划(修编)方案龙华区龙桥镇、龙泉镇、遵谭镇总体规划(调整)方案》。据介绍,《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部分修改条款,主要涉及扩大参保范围和提高待遇支付标准两个方面内容。

  《海口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增加了一类参保对象:海口本市辖区内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经省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居民医保。调整大中专在校学生享受待遇时间:大中专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后,按学年享受待遇;其他居民参保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起按自然年度享受待遇。同时还调整了起付线:一级医院100元(原150元),二级医院300元(原400元),三级医院600元(原700元)。调整费用支付比例: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分级费用支付比例,一级医院80%(原60%),二级医院65%(原55%),三级医院55%(原50%)。调整了封顶线:在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原3万元);连续参保5年以上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海口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原5万元)。

  此外还调整产妇分娩费用支付标准,增加产前检查支付项目。增加未成年人意外伤害死亡支付项目: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未成年人,由住院统筹基金一次性支付3万元,不计入封顶限额。调整普通门诊治统筹管理办法:参保居民自愿选择一家定点一级医院作为本人门诊医院,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20%比例支付,不设起付线,在一个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原40元)。增加在校学生普通门诊支付项目: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按在校(园)集中参保人数和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核拨给学校和幼儿园,用于支付在校(园)集中参保的大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在校(园)医务室的门诊医疗费用。

下一篇
杭州规定机关单位须设控烟员监督烟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