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就针刺伤害群众案件审判情况答问
2010-03-04 09:09:08 · 37次点击
人民网乌鲁木齐9月12日电(记者戴岚、贺勇) 9月1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闻中心举行记者见面会,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靖、徐淳就当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针刺伤害群众案件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我们注意到,检察机关对两案犯罪嫌疑人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变更罪名,分别对两案三被告人以抢劫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请问如何解读?
徐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检察机关所指控的罪名并非不可变更,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所查明的事实作出与指控罪名不同的判决。这既体现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也依法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彰显了司法公正。
问:那么,这两起案件分别以抢劫罪、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如何理解?
陈靖:关于伊力盘-伊力哈木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案,检察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法院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追究被告刑事责任。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他危险方法”主要表现为私设电网、驾车冲撞人群、使用放射性物质、扩散病毒等。该行为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构成。构成本罪,但尚未造成死亡、重伤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其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构成本罪,造成了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虚假危险物质”是指本来不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行为人明知不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却宣称其所投放的是真实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使一般人误以为其投放的是真实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多指制造社会恐慌,严重扰乱正常的生产、生活、教学、科研秩序等,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两罪都会给社会公众造成恐慌心理,针对的都可以是不特定的人。但二者的区别在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手段、方法必须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罪的危险性具有相当性,也就是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所使用的放射性物质、扩散病毒等,必须是真实的。从庭审质证、认证的结果来看,已认定被告人伊力盘-伊力哈木刺向被害人的注射器中所装的液体是虚假危险物质。因此,人民法院以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恰当的。被告人伊力盘-伊力哈木用注射器扎刺他人制造恐怖气氛,引起社会恐慌,实属“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对其科处本罪的最高刑——15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5年无疑是适当的。
木乎塔尔江-吐尔迪和阿曼尼萨古丽-卡迪尔抢劫案,检察机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抢劫罪对两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还是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处罚,关键要看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果行为人以制造恐怖气氛为目的,先实施针刺行为,后见财起意,劫取钱财,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抢劫罪并罚;如果行为人以劫取财物为目的,利用人们目前对“针刺”事件的恐慌心理,以对被害人针刺或以此相威胁,则构成抢劫一罪。本案中,二被告人为筹措吸毒资金,携带注射器搭乘出租车,以针刺相胁迫,劫取人民币710元,完全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因此,人民法院以抢劫罪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恰当的。
抢劫罪的量刑幅度有两个:一是具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它金融机构”等八种法定加重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二是构成抢劫犯罪,但不具备以上法定加重情形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本案中二被告人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决定刑罚。被告人木乎塔尔江-吐尔迪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当适用我国《刑法》第65条之规定,从重处罚;同时,木乎塔尔江-吐尔迪案发后,能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依照我国《刑法》第67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被告人木乎塔尔江-吐尔迪既有法定应当从重处罚情节,也有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鉴于其以注射器针刺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已引起社会恐慌,成严重后果,人民法院对其科以10年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3年,5000元罚金是适当的。阿曼尼萨古丽-卡迪尔、木乎塔尔江-吐尔迪经事先预谋,明确分工,起协助接应,共同参与了抢劫犯罪,符合我国《刑法》第25条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与木乎塔尔江-吐尔迪一起共同构成抢劫罪。阿曼尼萨古丽-卡迪尔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人民法院对其科以7年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1年, 3000元罚金也是适当的。
问:我们还关心这样一个问题,就是这两起案件的起诉和审理速度都非常快,这是否符合公、检、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规定-
徐淳:从案发到审理,只有十多天时间,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侦查、起诉、审判完全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时间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安、检察机关必须到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才能结束工作,只要办理的案件符合移送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条件,公安、检察机关就可以依法移送、起诉。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后,也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庭作出判决。这两起案件事实清楚,案情并不复杂,针刺伤害群众的犯罪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引起群众的强烈愤慨,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既能严惩犯罪活动,又能消除老百姓恐惧心理,更快恢复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秩序,完全符合诉讼及时的原则。
问:这两起案件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依法保障-
徐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34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木乎塔尔江-吐尔迪和阿曼尼萨古丽-卡迪尔,没有委托辩护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两被告人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伊力盘-伊力哈木及其亲属委托律师为其辩护,据庭审情况看,无论是委托还是指定律师辩护,都查阅了案卷的全部材料,会见案件当事人。在庭审中,辩护律师针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量刑提出了各自的观点和意见。法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作出了公正判决,依法保障了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同时,由于被告人是少数民族,参与到庭审的公诉人、审判人员、辩护律师也都是少数民族,这使得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依法得以保障,另一方面,公开审判、辩论原则等也得到充分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