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职务犯罪案由上级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疑犯
2010-03-04 09:07:00 · 26次点击
●2008年3月,省检察院负责人在广安市调研人民监督员体制外试点工作时,提出了探索建立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工作的新机制:市县两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是否逮捕,需要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去年4月,广安市两级检察院开全国之先河,率先对“批捕提级”这项改革先行试点,确切的试点检察院是岳池县检察院
●广安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后,今年以来,宜宾、泸州、自贡、广元也开展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程序改革试点
“去年年初,广安市两级检察院开全国之先河,对‘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批捕权上提一级’这项重大的司法改革先行试点,且试点经验在全省推广。”13日,广安市检察院发布消息称,从今年9月起,全省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方式上进行重大改革:全省市县两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须报批上一级检察院审查,才能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与否,实现职务犯罪案件侦、捕分离,避免过去同级检察院自侦、自捕把关不严等问题。
探索新机制 广安开全国先河
据了解,2008年3月,省检察院负责人在广安市调研人民监督员体制外试点工作时,提出了探索建立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工作的新机制:市县两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是否逮捕,须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其目的是为了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制约,进一步提高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质量的侦监改革要求。
去年4月,广安市两级检察院开全国之先河,率先对“批捕提级”这项改革先行试点,试点检察院是岳池县检察院。
“一个检察院作为试点单位,案源较少,短期内不能就试点工作的成效及问题进行总结。”为了取得更多的经验,从2008年8月1日起,广安市检察院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市5个基层检察院。到2009年8月3日,广安市5个基层检察院共向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报请批准逮捕直接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1件14人。
广安试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后,今年以来,宜宾、泸州、自贡、广元也开展了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程序改革试点。
侦捕分离 说情者知难而退
办案检察官称,“以前基层检察院办理自侦案件外界干扰较多,往往是案件尚未侦查终结,说情者不断出现,有时连检察长也抵不住当地压力。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批下一级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逮捕案件,可以弱化对本级检察院立案和侦查带来的影响,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排除外部的干扰和阻力,使说情者知难而退。”
广安试点后,基层检察院排除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遇到的干扰。去年4月至今年8月,在广安市检察院审批的11件14人中,先后遇到了40余人次的说情,所涉及的5个基层检察院面对说情者,均通过告知“该案由广安市检察院决定逮捕”,说情者便知难而退,同时也增强了案件的保密性。
广安试点经验在全省推广
“试点后,不仅有利于排除当地的各方干预,缓解基层检察院办案压力外,还取得了其他较好的成效。”广安市检察院负责人介绍,试点工作的实践表明,自侦案件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决定逮捕的制度,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整体提高,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有了明显转变;促进了办案力度的加大;促进了执法观念的转变和执法行为的规范。
“市县两级检察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是否逮捕,需要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4日起,全省检察机关推行广安试点经验。据介绍,职务犯罪审查逮捕上提一级后,上下两级检察机关需要分配好办案时限;对已被拘留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下级检察院必须在拘留后3日内,特殊情况下最长7日内作出是否报请上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不得占用上级检察院的7日审查逮捕时限,确保办案不超期。(熊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