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讯(记者 陈静涛)记者今日从省商务厅获悉,我省一家环保化工企业在美国对我发起长达两年的氟制冷剂“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调查案件中,最终获得胜诉。据悉,这是我省乃至我国首例氟制冷剂337调查案,并以中方完胜而告终。
省商务厅相关人士介绍,2007年11月16日,英国英力士氟化工公司和英力士氟化工美国公司(统称“英力士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337调查申请,指控中化集团下属两家公司——中化近代环保化工(西安)有限公司和中化宁波(集团)有限公司,对美出口和在美销售的制冷剂产品(四氟乙烯)侵犯了其相关生产专利,要求对进口美国的侵权产品发布普遍排除令和禁止令。
据相关资料显示,“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对不公平的进口行为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的做法。反倾销主要针对进口产品低价行为,“337调查”则瞄准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调查案一般在18个月内可完成,通过一次立案就可以将所有涉嫌侵权企业列为被告,在国外企业尚未形成出口规模前就进行封杀,而美国是我国相关氟制冷剂最主要的出口国,如果一旦实施“普遍排除令”,中国氟制冷剂企业所有的该产品都不能进入美国,这将对我国制冷剂行业造成巨大打击。
据了解,制冷剂产品(四氟乙烯)是广泛应用于汽车空调、冰箱、中央空调、商业制冷等行业制冷设备。我国的四氟乙烯产业是在自主创新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且拥有该制冷剂工艺的自主知识产权。因此,中化近代环保化工(西安)有限公司在商务部及相关协会的指导和协调下,联合中化太仓环保化工有限公司、中化宁波(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化美国公司(统称为“中化”)据理力争,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作出对我不利的初裁后,两次对案件提出复审要求,并最终胜诉,从而保护了我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保住了相关产品的美国出口市场。
今日,省商务厅相关人士指出,近年来,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自主研发能力的不断提高,在许多关键技术上突破了国外的技术垄断和封锁,进入了高端竞争领域,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所面临的国际竞争也日趋激烈;随着我国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越来越多,我们所面临的337调查形势也将越发严峻。因此,同时,应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客观冷静应对,加强行业协调能力,增强行业凝聚力,集中行业力量与滥用知识产权竞争优势的外国企业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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