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山县械斗事件根源是矿权纠纷 导火索为民告官案

横山县械斗事件根源是矿权纠纷 导火索为民告官案

2010-07-19 09:43:53    1076次点击               发布者:admin       字体:【

 7月17日,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和波罗镇樊河村发生了群体性械斗, 此事被当地称为“7·17事件”。记者调查发现,这并非一起简单的斗殴事件,发生在山坳里的这一事件,根源是矿权纠纷,导火索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

  这起看似并不复杂的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对生效的判决,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厅)召开“判决”性质的协调会,以会议决定否定生效的法院判决。纠纷最终导致矛盾激化,事态升级。

法院判定国土厅违法行政

  波罗镇山东煤矿采矿许可证变更以前,名称是波罗镇北窑湾煤矿,正是这个名称变更,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行政诉讼案件。

  根据榆林市和陕西省两级法院判决书的内容,北窑湾煤矿于1996年12月开办,属集体性质。2000年煤矿换证期间,山东淄博人李钊,通过私刻公章,涂改采矿变更申请书等手段,获取了省国土厅新的《采矿许可证》,将“横山县波罗镇北窑湾煤矿”变更为“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负责人由樊占飞变为李钊。

  对此,樊河村村民联名要求有关部门给予更正。横山县矿产局发现问题后立即予以更正,并通过榆林市矿产局上报省国土厅。省国土厅口头答应尽快更正,却一拖再拖。无奈之下,樊占飞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樊占飞介绍,省国土厅通过榆林市和横山县两级国土部门给樊占飞做工作,表示愿意纠正错误,要求樊撤诉。樊撤诉后多次依约去省国土厅办理更正,都未能如愿。

  2005年3月5日,在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村委会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要求对省国土厅未经村委会同意将集体矿权变更为李钊个人矿权一事进行审理。榆林市中院(2005)榆中行再终字第36号《行政审判书》作出判决:省国土厅给横山县波罗镇山东煤矿批准变更《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原企业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属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李钊擅自涂改采矿变更申请登记书,骗取省国土厅颁发《采矿许可证》,显系违法行为,所取得的 6100000320008号采矿证应依法予以撤销,由省国土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该判决书下发后,省国土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高院以(2007)陕行监字第1号裁定书驳回其申诉,明确指出省国土厅向山东煤矿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缺乏合法性基础,榆林市中院再审判决对此予以撤销,并判令省国土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省国土厅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至此,这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有了一个很明确的判决,只待败诉方———省国土厅履行法院裁决,纠正违法行政造成的错案,恢复原告的合法权益。然而,从省高院裁定至今已两年有余,原告多次到省国土厅反映情况,要求执行,但省国土厅拒不纠正,生效的行政判决形同废纸。

  败诉方开“判决会”否定法院判决

  据了解,2010年3月1日,北窑湾煤矿负责人和村民代表接到省国土厅通知,赴西安市参加该厅举行的“山东煤矿采矿权属纠纷协调会”。准时到达会场后,他们却被告知不能参加会议,在指定地点等候消息。

  据樊占飞介绍,当日下午,省国土厅两位厅长向他们宣布:经有关部门相关人员及法律专家对该矿纠纷案进行解读,一致认定:一、对榆林市中院和省高院的法律文书应理解为采矿权与樊占飞及樊河村村民和集体无任何关系;二、由山东煤矿出资800万元给樊占飞作为招商引资奖励;三、如不服可向最高人民法院寻求法律救济。

  省国土厅领导给出的书面理由是:一、参加本次会议的都是权威人士,其作出的认定具有权威性;二、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三、法院的判决文书不涉及采矿权问题。

  “名为矿权纠纷协调会,可北窑湾煤矿及村委会的参会权被无端剥夺 , 这 分 明 是 省 国 土 厅 的 ‘ 判 决会’。”北窑湾煤矿参加此次协调会的委托代理人、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西周说。

  王西周表示,该矿矿权争议主体只有两个,一是李钊代表的山东煤矿,二是樊占飞代表的北窑湾煤矿,二者非此即彼,通过榆林市中院和省高院的生效的法律文书可知,省国土厅给李钊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以及后来延续换证的行为显系违法,要求省国土厅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恢复樊占飞的北窑湾煤矿《采矿许可证》。因此,省国土厅对樊占飞新的“判决”及其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省国土厅负责人称,与会权威人士认为生效法律文书和矿权无关,其理由是法院不能直接把矿权判给某一方。对此,西安市多位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说,向企业发放《采矿许可证》确实只能由政府职能部门承担,但职能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则由司法权力加以考量,省高院明确认定发给李钊《采矿许可证》于法无据,在无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行政职能部门只能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将《采矿许可证》发给北窑湾煤矿。“就是审判长、法院院长也无权否定生效的判决书,如果有问题,要用追加裁定书的方式修改。如果是实质性错误,须通过重审来纠正。”一位法律界人士说。

  “一个省级行政执法部门,以权威人士的认定否决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闻所未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对记者分析说,省国土厅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已进入了司法程序,却以其手中的行政权力来对抗法院的司法权,这在法律上是绝对不允许的,否则还需要司法机关做什么?一旦有纠纷,组织几个权威人士议定岂不更加省事?

  谭秋桂教授指出,在没有出示法院中止执行裁定的情况下,省国土厅以“协调会”意见推翻生效的判决书,属程序违法,“协调会”意见与该判决的内容相冲突,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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