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2019-12-27 08:49:35    17504次点击               发布者:admin       字体:【

为了有力震慑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推动全省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神木县香水河矿业有限公司等6家煤矿企业违法违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有关情况如下:

1.神木县香水河矿业有限公司: 2018年8月8日,该矿进入联合试运转,10101综采工作面在推进12米后,出现溃水溃沙突水事故。事故发生后,矿井未完成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未查明水文地质条件,组织10102、10202掘进工作面进行掘进作业至2018年12月24日。2019年2月底至5月20日矿井自行组织井下排水系统改造施工。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建整顿,对公司处50万元罚款,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罚款。重大事故隐患移交地方政府挂牌督办。

2.陕西省府谷县沙沟岔煤矿: 2019年6月11日,检查发现该矿存在“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520107综采工作面、520108备用工作面、520106主运综掘工作面未构成独立通风系统,通风系统不可靠”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煤矿分别处50万元、65万元罚款,合并处115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分别处3万元、3万元罚款,合并处6万元罚款。重大事故隐患移交地方政府挂牌督办。

3.陕西榆林榆阳区三台界煤矿:2019年4月19日,检查发现该矿存在“矿井一、二盘区通风系统风量调节设施不全,导致二盘区回收大巷煤柱掘进作业点、1312回收大巷煤柱掘进作业点等处微风、无风作业,且两处掘进作业点未安设甲烷传感器;井下掘进作业点存在瓦斯漏检行为,二盘区回收大巷煤柱掘进作业点、回收煤柱巷道未进行瓦斯检查,沿途所有机电设备点处未设置瓦斯检查牌板”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煤矿分别处100万元、50万元罚款,合并处150万元罚款,对煤矿主要负责人分别处5万元、3万元罚款,合并处8万元罚款。

4.陕西华彬雅店煤业有限公司:2019年5月14日至18日,对该公司开展高风险煤矿安全“体检”式重点监察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咸阳监察分局于2019年3月4日以(陕煤安监咸罚〔2019〕105号)对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产整顿行政处罚,“体检”时该公司在未通过停产整顿验收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布置在4#煤层中的一采区水泵房、采区变电所未采取加强防冲综合措施,ZF1417工作面与接续工作面之间留有孤岛煤柱,ZF1417工作面未按《雅店煤矿防治冲击地压设计》进行超前支护(设计超前支护100米,实际只有30米),矿井未采取局部防冲措施;抽查2月16日、20日、26日、27日等瓦斯检查班报及手册,发现煤矿存在瓦斯假检、漏检”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二)项的规定,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产整顿,对公司分别处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罚款,合并处250万元罚款,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分别处5万元、6万元、6万元罚款,合并处17万元罚款。重大事故隐患交由地方政府挂牌督办。

5.子长县南家咀煤矿:2019年8月13日,检查发现该矿存在“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有效期至2018年5月25日)未办理延期手续进行生产,2019年8月3日至13日5202综采工作面累计生产销售原煤5569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限期60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100.242万元,并处罚款8万元。

6.陕西蒲白马村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6月25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煤矿图纸作假、隐瞒东一502采煤工作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停产整顿,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公司处95万元罚款,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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