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拒为辞职员工转移社保和公积金

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拒为辞职员工转移社保和公积金

2012-03-29 10:10:49    1131次点击               发布者:admin       字体:【

原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员工朱明“跳槽”到西安某商业银行快一年了,但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总是拖着不给她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导致她无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她为此不断地努力着,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都走过了。最近她有喜有忧,喜的是法院判决支持了她要求前单位为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主张,忧的是法院表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给予驳回。法院判决已经一个月有余,但原单位迟迟不执行法律判决,她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依然难以转移。1992年8月至2011年4月间,朱明在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工作,历任出纳、会计、客户经理等职务。2011年4月她和几个同事一起跳槽到目前所在的商业银行,同时也向交行提出了辞职申请,此后交行一直未给她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就是拖着不办,其实要办半天就能办好。”她的委托代理人宋斌律师说。
    而在朱明的原单位,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则是完全不同的说法。该行人力资源部朱经理告诉记者,朱明在辞职时没有履行工作交接手续,也没有按双方的协议退还她所享受的货币化分房补贴资金,所以不予办理其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2011年11月,在劳动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朱明向西安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但结果让她失望。记者在她收到的《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上看到,新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不予受理理由是:“因申请人的诉请不属本委受案范围,本委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不成,朱明继续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今年1月30日做出的判决中,支持了她有关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要求,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故判决被告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须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朱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然而与此同时驳回了她关于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诉讼要求:“原告之该项主张,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判决结果让朱明很是苦恼,关于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的诉请,仲裁委和法院均表示“不属于受理范围”,“那住房公积金到底该谁管?”她感到一筹莫展,到底哪些机构监管着住房公积金的争议纠纷,难道她缴纳多年的住房公积金就转移不了吗?
    针对案件当事人的疑惑,记者咨询了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认为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应该尽快为朱明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这是无可厚非的,但当问到住房公积金应该怎么转移时,他回答:“这个不归我们管,应该由建设部门管理。”
    执着的朱明又辗转找到了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了她遭遇的情况。宋斌认为,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等职责”,这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用人单位缴存、转移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具有行政监管职能,“这或许是唯一的办法了。”已经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奔波近一年的两人,将希望都寄托于此。
    “希望今后能对目前较难界定的住房公积金纠纷问题立法,给予法律支持,以便于维护劳动者享有这些法定的权利。”在有关住房公积金争议不被劳动仲裁委、法院受理的情况下,宋斌律师如此期盼。
    目前,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仍未给朱明办理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而她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问题也悬而未决,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情况。(应当事人要求,文中朱明为化名。)本报记者李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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